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长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秘〔2022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615

     

     

     

     

     


     

    《天长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9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滁政办秘〔20154)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政府各直属单位,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政府各直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管理、报酬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和各镇(街)司法所分别负责本部门、本镇(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坚持忠于事实、坚守法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崇法敬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和审批

    第六条  各机关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可聘任一名或多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聘任的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政府有关法律顾问的管理规定;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满3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熟悉行政机关工作规则和流程,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在律师队伍中考核推荐人选,将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纳入人才库。各行政机关应当从法律顾问人才库中聘请本部门法律顾问。

    第八条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应签订书面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住所、通信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履职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第九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发现备案的被聘任法律顾问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聘任单位通报并建议更换。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聘期1-5 年,可连续聘任。聘任期满未连续聘任的,除存在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外,聘任合同自行解除。正在办理委托事项的,委托事项办结后,聘任合同终止。

    第三章  工作职责、义务和待遇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审查或者协助起草、修改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执法、民事合同以及其他监管、服务领域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参与解决各类诉讼、仲裁纠纷,并出庭应诉;

    (六)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治宣传;

    (七)受邀列席部门工作会议,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

    ()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完成交办的法律事务;

    ()自己或近亲属与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或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或者利用履行职责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假借聘任单位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遵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

    ()不得作出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分为三部分:基本服务费、案件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

    法律顾问基本服务费,采用定额制,由财政部门列入聘任单位财政预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法律顾问案件服务费及专项服务费,依据法律顾问受委托参与诉讼、仲裁服务的次数,按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基本服务费为每人每年5000-20000元。

    案件服务费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代理一审行政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民事案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继续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参照一审减半收取。

    (三)代理行政仲裁案件,每件2000元收取;

    (四)代理执行案件,每件2000元收取;

    (五)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每件500元收取。

    专项服务费:特别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章  管理和解聘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镇(街)司法所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单位评价,及市司法局的意见反馈情况综合予以评定。年度工作考核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

    考核方案及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聘: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市政府及其部门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向聘任单位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提出,聘任单位接受法律顾问辞呈的,应当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任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天政办秘〔201556)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武部办公室。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5日印发

     

    天长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