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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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2022年度工作任务和特点,特制定此计划。

    一、目标任务

    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基本内容

    按机构调整后工作职责健全完善“检查项目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即“一单两库”信息,按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公示。

    三、职责分工

    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组织全市测绘企业测绘行为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

    政策法规股:协助测绘地理信息股完成抽查的系统操作、信息完善及网上公示工作。

    四、程序步骤

    (一)梳理监管职能。2022年5月10日至5月15日,有关股室依据自身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上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监管领域,对“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 再次进行梳理确认,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局政策法规股汇总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二)采集基本信息。2022年5月15日至5月20日,有关股室对各自监管领域“两库”信息数据采集完毕后报政策法规股,对“两库”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三)制定计划、比例和频次。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有关股室针对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对象的记录、群众投诉情况,结合本单位执法人员数量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制定“年度双随机监管抽查计划”。各股室的年度抽查监管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策法规股制定年度计划并上网公示。

    (四)确定抽查对象和工作人员。被列入抽查名单市场主体的检查,由对其有监管职责的股室组织实施。对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局对其监管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实施的随机抽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股室可根据 “年度双随机监管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抽取名单工作要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现场确定被抽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至少2人)。现场随机生成的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不列入当次抽查范围。

    (五)抽查的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应有参加执法检查人员的签名,被检查对象也应对检查结果现场签名确认。被检查对象不积极配合的,应当说明情况并纳入相关征信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知情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六)结果的公开公示。随机抽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随机抽查股室应将抽查事项、被抽查市场主体和检查结果在网站公示,做好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解答工作,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公示情况和相关后续处置措施报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股室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进行公平、有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结合随机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抽查后形成的信用信息要及时向局内外部网络平台推送和公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媒体,提升宣传成效。


    天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2年度双随机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1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基本信息及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情况;测绘项目承接、备案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测绘成果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运行情况;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件情况。

    2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是否按审批的情况使用林地

    3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是否符合许可的要求

    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八、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三条二十八、三十五、四十二《安徽省松村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十一、十四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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