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承诺书】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采矿权转让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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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行证明承诺制的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                  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采矿权转让审批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 自然资源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50-7021304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三)设定证明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第(一)项
    (四)证明的内容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矿山企业投产满一年。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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