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天长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2-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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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若人

    姓名:     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81XXXXXXXX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81XXX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天长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550-7044623

     

    告知文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证明 

    证明用途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设定证明的依据

    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 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为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承诺文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本人已经在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XX  

    :  20XX XX  XX

    □2.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                      

    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20XX XX  XX

    (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天长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      天长市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XXXX             

    联系人:    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三)受理单位

    名称:天长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550-7044623

     

    告知文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证明用途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设定证明的依据

    1.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十二 条规定: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规定: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为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承诺文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天长市XXX  

    :  20XX XX  XX

    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20XX XX  XX

    (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天长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若人

    姓名:     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81XXXXXXXX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81XXXXXXXX  

    (四)受理单位

    名称:天长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550-7030148

     

    告知文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证明用途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设定证明的依据

    1. 《法律援助条例》 十七 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为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承诺文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本人具有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XX  

    :  20XX XX  XX

    □2.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XX 

    : 20XX XX  XX

    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20XX XX  XX

    (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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