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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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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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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