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字解读】《天长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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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75号)和《安徽省卫生城市标准(2015版)》等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草拟了《天长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特有的卫生工作方式,是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卫生工作,也是改善公共卫生状况和城乡环境卫生条件的群众性活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扎实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爱国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各级爱卫会的协调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重点工作受到经费制约,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二是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市建城区、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卫生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三是城市卫生管理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公共服务不足、居民精神压力大等威胁健康的"城市病"逐渐凸显,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寓健康于所有公共政策的社会大卫生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四是爱国卫生工作方式亟需改进。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给传统爱国卫生工作方式带来很大挑战。与新时期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协调功能不充分、群众工作方法有待创新、基层能力弱化等薄弱环节,全市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还没有形成规范化、法制化。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制予以规范和加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2014年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提出,将市政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备条件之一。近年来,全国已有近百个城市先后通过爱国卫生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了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而制定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保障性工作。有鉴于此,尽快出台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建立我市爱国卫生长效工作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着眼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建立爱国卫生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市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将机构与职责、公共卫生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将相关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我市爱国卫生长效工作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草拟初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市卫健委向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期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天长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四、工作目标

    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着眼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建立爱国卫生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市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六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爱国卫生”的定义与内容。爱国卫生运动从上世纪50年代的除害灭病到本世纪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建设,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爱国卫生”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已经人人皆知。所以,《办法》继续沿用“爱国卫生”这一固定名词。并在第一章总则中对《办法》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原则等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爱国卫生工作体系。爱国卫生工作涉及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千家万户,仅靠少数部门无法完成,需要完善的工作体系支持,从而形成强大的合力。为此,《办法》在第二章第六至十条分别规定了爱卫会的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机制,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三)关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及传播,《办法》第五章对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及药械的使用要求进行规定。

    (四)关于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随着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身心健康有了更高期待,但权威、科学、准确的健康知识获取途径尚不通畅,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吸烟、过量饮酒、缺乏运动、膳食不合理等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办法》第六章对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尤其是学校的健康教育提出了要求,对青少年控烟、无烟环境建设进行了规范,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五)关于公共卫生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状况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直接体现保障广大群众拥有良好生存和生活环境的利益要求, 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进一步推动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办法》第三章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职业健康、学校卫生等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环境卫生治理。环境卫生治理是新时期爱国卫生重点工作,是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卫生环境需求。因此,《办法》第四章第十七至二十三条对涉及环境卫生治理的专项规划、基础设施、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等提出要求,对个人卫生行为进行规范。

    (七)关于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多年来,监督考核一直是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办法》第七章结合本市过去实践经验,对监督考核的组织、方式、单位和个人配合、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快速推进卫生城市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由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对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六、创新举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规范管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建立爱国卫生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市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七、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爱卫办定期组织对卫生镇、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本系统的爱国卫生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市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由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监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

    配合《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9年-2023年)的通知》文件,将管理办法传达至各单位,按照此管理办法,力争2023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综合评估验收,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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