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字解读】关于《天长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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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我市目前共建成1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区2个、各镇区11个),总规模达11.51万吨/天,除城区通过公共供水代征部分污水处理费外,其他污水处理费用均由市、镇财政负担,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市2004年出台的《天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天政【200494号)的法律依据已更新,且办法中不包含镇污水处理厂内容,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重新出台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方面的办法。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61日起实施,现行版本2017627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1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三部委制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三、总体考虑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污水集中收集量提高,地下水自备水源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该《办法》将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内容标准,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镇环境质量,保证环保产业有效稳定的发展。

    四、起草过程

    针对规范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我局先是了解我市原先污水处理费收取情况,完善相关内容:

    1、基本情况

    2004年我市出台了《天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天政【200494号)中相关法律依据已经更新及办法的内容不完善,已不再适用我市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学习省内外先进做法和经验,从“背景目的、征收范围,方法和标准、明确职责单位、征收费使用用途、减免对象及标准,处罚标准及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起草《天长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修改完善

    住建局代拟《天长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首先以书面征求稿形式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然后进行挂网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司法局的审查,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查,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此《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背景目的”。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镇环境质量,保证环保产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明确征收对象、范围及污水标准要求。

    第三条“职责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征收费用用途”。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减免征收对象及标准”。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和天长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建局联合文件《关于调整天长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2号文内容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凭市民政局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有自建排水设施的工业、商业企业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征收标准”。明确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自备水源用水、市政绿化景观生产用水的起征收水量及单价。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企业和使用自备水源企业的水量统计标准。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单位”。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内容,明确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和从地表水源或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收责任单位。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处罚”。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内容,明确未如期按要求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排污处罚”。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内容,明确未正确或擅自排污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擅自停运城镇排污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罚”。依据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落实收费人员责任”。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明确要求若收费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做法和经验,学习深圳、无锡、黄山市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化分析。

    二是契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我市实际情况。《办法》针对我市相关部门工作特点,科学确定各部门各企业职责,有利于提高污水征收效率;制定本《办法》兼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强化了监督管理。

    三是重视环保建设管理投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七、下一步工作和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

    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滁州高新区、住建、发改、审计、财政、水利、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经信、公安等部门和各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2、明确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调整全市公共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业务的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资金与票据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做好城区自备水源排查、计量核定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协助各镇做好自备水源排查计量。

    滁州高新区配合水利局、环保局分别做好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查和污水排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镇(街)做好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自备水源排查工作,及时对存在欠费的企业做好追缴工作。

    3、加强自备水源排查,摸清底数。

    城区排查组,由水利局牵头,滁州高新区、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可考虑划片区分小组推进。

    镇村排查组,由各镇政府牵头,水利、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单位派出机构参加。

    4、规范缴纳,分类推进。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缴纳义务,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仍由住建局委托由龙泉水务代为收取。城区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利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镇及村社区缴纳义务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由相关镇代征。

    5、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污水处理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主体、标准、程序、相关责任等内容广泛宣传,采用“一封信”、一次新闻发布、走进污水处理厂等活动,形成“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理念,培养和提高城乡企业和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6、严格执法

    对自备水源用户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对拒不缴费,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无理取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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