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真实性承诺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所在公司 |
发改委 |
2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交通局 |
3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服务 |
1、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2、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3、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4、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5、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6、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 |
官网下载或者相关单位提供 |
财政局 |
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结婚证(夫妻关系) 直属亲戚关系证明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经营地址名称变化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变更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民政局 公安局、 社区 3、申请人所在公司 4、规划局 |
烟草局 |
5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6个子项: 1.公司设立登记 2.公司变更登记 3.分公司设立登记 4.分公司变更登记 5.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6.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列入负面清单行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死亡证明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公安部门 申请人所在社保部门 |
医保局 |
7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卫健委 |
医保局 |
8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证明 |
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5条第三款: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宗教事务局 |
9 |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宗教事务局 |
10 |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宗教事务局 |
11 |
变更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
拟任场所负责人户籍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宗教事务局 |
12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
13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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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4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供养亲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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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供养亲属就读学校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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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待遇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人社局 |
1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本人携带新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 |
人社局 |
18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身份证 |
《工伤保险条例》 |
公安部门 |
人社局 |
19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身体健康证明; 无子女证明; 报案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一款(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二款(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有关机构 |
民政局 |
2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户籍状况; 2.家庭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核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申请人所在镇街 |
民政局 |
21 |
特困人员认定 |
1.身份证、户口本;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申请人所在镇街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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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入院证明; 4.费用报销单据; 5.滁州市社会救助综合平台。 |
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68号) 第十一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 3.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7.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镇街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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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 |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皖政办〔2007〕10号) 第七条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
申请人所在镇街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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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孤儿基本生活保证金的给付 |
1、提供父母死亡证明、2、相关法律文书。 3、在校证明。 父母是残疾人的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证明。 人社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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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办法》第五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程序。申请人所在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申请,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申请人所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法院、所就读学校、人社、残联、村(居)民委会。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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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户籍证明; 残疾证。 |
《天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是:具有天长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因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申领程序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残联。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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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户籍证明; 2、残疾证。 |
《天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是:具有天长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申领程序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残联。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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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租房申请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第十一条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28 |
公租房申请 (中低收入) |
车辆登记资料查询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和天保组办〔2016〕4号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年审应严格进行收入和车辆等资格审查;” |
天长市车辆管理所 |
住建局 |
29 |
公租房申请 (中低收入) |
收入证明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文“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现居住所在地的镇(街)、城东新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 |
民政局 (申请人) |
住建局 |
30 |
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 |
社保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天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住建局 |
31 |
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 |
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质量安全监督站 |
住建局 |
3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
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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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毕业院校、卫计委、人社等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33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局 |
农业农村局 |
34 |
动物诊疗许可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同上 |
卫计委 |
农业农村局 |
35 |
兽药经营许可 |
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原毕业院校、人社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36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
同上 |
市级兽医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37 |
执业兽医注册 |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同上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38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县、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表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第五章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
乡镇政府提供 |
农业农村局 |
39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同上) |
村委会提供 |
农业农村局 |
40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明确提供单位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同上) |
公安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41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同上) |
乡镇计生办 |
农业农村局 |
42 |
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申报 |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
同上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农业农村局 |
43 |
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申报 |
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
同上 |
自然资源局 |
农业农村局 |
4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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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人社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45 |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14〕1号)第十六条“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计划,重视和加强对普通农户的扶持和服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14】16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
培训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46 |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 |
一卡通(开户许可证)、购机发票、机具合格证等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47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维修记录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 |
农机维修企业 |
农业农村局 |
48 |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 |
机具合格证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49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6.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7.生产基地平面图及基地清单;8.其他佐证材料;9.《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10.《产地环境调查报告》;11.《产地环境检测报告》;12.《产品抽样单》;13.《产品检验报告》。 |
皖农绿字【2018】14号安徽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试行)》等制度的通知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6.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7.生产基地平面图及基地清单;8.其他佐证材料;9.《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10.《产地环境调查报告》;11.《产地环境检测报告》;12.《产品抽样单》;13.《产品检验报告》。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50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5.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6.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5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52 |
渔业捕捞许可 |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2年第19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1.渔船检验部门 2.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53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①养殖证申请表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③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 ②市场管理局 ③其它相关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5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①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证明材料; ②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材料;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证明材料;④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⑤水产原、良种场证明材料。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第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55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①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②除新建船舶以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③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④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①相关单位或当事人 ②渔港监督机关 ③渔港监督机关 ④公安局 ⑤其它相关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56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②有效船舶技术证书③捕捞渔船还应交验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
①渔港监督机关 ②船舶检验部门 ③渔政管理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57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自然资源局 |
58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59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60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6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教社管〔2001〕1号)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6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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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公安局 |
教体局 |
64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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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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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等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和银行提供的资金余额 |
教体局 |
67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和银行提供的资金余额或举办者承诺)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和银行提供的资金余额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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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含校长近3个月内体检表) |
环保局及申请人本人体检表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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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新举办者或新任校长资质证明 |
教体局或者本人教师资格证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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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体局 |
71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公安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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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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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 |
公安局 |
教体局 |
74 |
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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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退役士兵)证明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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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证明材料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77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78 |
校车使用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79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
民政局 |
教体局 |
80 |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明 |
民政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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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性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
社区或者村、居委会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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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83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学籍变动证明材料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
教体局 |
教体局 |
84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的证明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6号):七、免考与缓考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是: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和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安排2名以上的专门人员对免考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满分计入中考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应有医院的详细病历和证明,按免考程序申报、审批。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此类考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中考体育总分的70%计入中考总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参加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测。 |
残联 |
教体局 |
85 |
医院有效证明 |
医院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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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加分证明材料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
申请人本人提供 |
教体局 |
87 |
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许可 |
已办理营业执照、拥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文旅局 |
88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 |
已拥有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员、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文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