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6个子项) | 1.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列入负面清单行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2.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3.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4.分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5.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6.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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