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千秋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含上划部门及各村(社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案由街道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街道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上划部门)及村(社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占比不少于4%。
第六条 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五)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七)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
(八)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中千秋街道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十二)其他规定核考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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