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制度】千秋街道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0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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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各村(社区)、街道办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街道办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街道办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第  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二章  回应主体

    第五条  涉及街道办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街道办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党政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党政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解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单位会同党政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回应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已设开的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测工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九条  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关切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一条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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