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天[不动产登公]字20220113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现本人(单位)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16168号 |
王春兵、刘家琴 |
房屋 |
|
天长市长泰国际公寓 1栋1304 |
|
声明人:王春兵、刘家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