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天[不动产登公]字20220111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现本人(单位)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104117号 |
天长市天佳房地产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房屋 |
|
天长市永福东路北侧天佳路西侧佳福苑 6栋502室 |
|
声明人:天长市天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