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天[不动产登公]字20210031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现本人(单位)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0802085号 |
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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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永福东路与金集路交汇处天缘商厦1#楼5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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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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