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天长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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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司〔2021〕30号

     

    关于印发《2021年天长市城乡困难群体

    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道)司法所、财政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现将《2021年天长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长市司法局                      天长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0日

     

    报: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财政局

    抄送:天长市民生办

    2021年天长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为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和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积极推动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扎实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卷宗高标准符合归档要求。2021年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50件。

    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民事、刑事、行政、劳动仲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确保案件质量,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提升法律援助水平

    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三台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建设,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实现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司法行政机关要每月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序时进度落后的地区进行督办。 

    (三)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按规定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确保上级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当年没有完成全年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的地区,财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需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强化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根据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及指标,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公益品牌形象。

    2021天长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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