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三、《管理规定》中户外广告和招牌定义是什么?
(一)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1.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橱窗、户外场地,以展示牌、发光字体、电动翻板装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气模拱门等形式发布广告;
- 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 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点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二)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识别标志的标牌、字体符号。
四、《管理规定》中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户外广告设施规格、尺寸、材质,原貌和实景效果图,一式两份(A4纸);
- 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 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检测报告;
- 逾期自行拆除承诺书;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 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设置形式和范围;
- 现状图和效果图;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管理规定》中申请设置招牌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名称、字号、规格、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三)设计效果图;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楼顶设置非实体标识招牌的,提供相关安全证明材料。
六、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出现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设置人应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管理规定》中对规定施行前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要求的,可继续设置,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需补办相关手续;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但经批准设置的,可延期至设置期满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