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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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股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股室沟通协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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