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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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滁州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滁州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自2022年开始,2026年结束。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应急管理设施及装备建设;

    (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信息化体系建设;

    (四)灾害预防、综合减灾、灾情管理和灾害救助;

    (五)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信访举报;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其他应急管理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筹集、预算批复下达及监管。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执行监控及绩效评价。

    第四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及局属机构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统筹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管理理念,围绕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推进评价结果应用,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一般的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预算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

    (三)项目实施的质量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三十日起施行。《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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