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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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文综罚字〔2021〕第02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9655308X7

     址:天长市新街镇王店街道         

    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于2016年10月份,在淘宝天猫网开设网店“学无优图书专营店”开始销售图书,2021年9月3日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中小学教科书。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一、2021年8月27日10时47分对天猫网 “学无优图书专营店”店铺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页截图证据照片10张。

    证明“学无优图书专营店”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天)文综检(勘)〔2021〕第020号一份。《抽样取证凭证》(附清单)(天)文综抽字〔2021〕第020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证明: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过程情况。

    三、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钱迎春身份证 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力。

    四、钱迎春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钱迎春提供的刷单合作协议一份。

    证明:天长市学无忧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和为销量当事人自行刷单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长市工商银行(三圣分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文化和旅游局或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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