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征组〔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天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
天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审核的管理,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是指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初步协议中的土地、房屋、附属物等资产的补偿,搬迁、安置费用,签约奖、货币化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以及安置房价款等,对其计算的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资产的价格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
(三)征收住宅房屋给予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四)按规定给予的补助及各项奖励资金;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及价格;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资金。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审核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是基于所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征收档案资料,采取以查看征收档案资料、复核验算征收补偿价款为主的方式,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复核(走访了解、实地勘验等),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实行“二审”制,即初审、复审。即由地块实施单位先完成资料的初步审核,再提交审核组复审审核。
第六条 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征收地块档案资料
1.征收方案、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2.征收地块房屋地籍图、航拍图等;
3.征收地块范围内被征人汇总明细表;
4.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复核结果报告;
5.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人口认证结果报告及公示结果;
6.征收地块的安置房源表及价格表;
7.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户档案资料
1.国有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②被征收人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③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单户评估报告;
④安置房安置证明;
⑤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⑥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⑦住宅改非住宅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⑧房屋产权分户的,按分户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⑨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②被征收家庭成员人口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③被征收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④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单户评估报告;
⑤安置房安置证明;
⑥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⑦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⑧住宅改非住宅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⑨房屋产权分户的,按分户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⑩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事业单位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①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②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③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④被征收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
⑤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报告;
⑥征收造成设备不能继续使用的认定结果及损失评估报告;
⑦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送审的征收档案资料应按征收事项类别分类归集、排列顺序,并编写目录,资料出具方必须对出具的资料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协议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 审核发现征收补偿安置错误的,或被征收户反映有误的,以及接到群众举报的,若属于一般性和能够及时纠正的错误,由房屋征收审核组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事实直接予以更正;若属于重大的错误,或突破安置方案的事项,应提交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