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层面法规政策】天长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天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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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天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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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审核的管理,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是指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初步协议中的土地、房屋、附属物等资产的补偿,搬迁、安置费用,签约奖、货币化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以及安置房价款等,对其计算的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资产的价格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

    (三)征收住宅房屋给予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四)按规定给予的补助及各项奖励资金;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及价格;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资金。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审核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是基于所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征收档案资料,采取以查看征收档案资料、复核验算征收补偿价款为主的方式,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复核(走访了解、实地勘验等),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实行“二审”制,即初审、复审。即由地块实施单位先完成资料的初步审核,再提交审核组复审审核。                 

    第六条 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征收地块档案资料

    1.征收方案、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2.征收地块房屋地籍图、航拍图等;

    3.征收地块范围内被征人汇总明细表;

    4.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复核结果报告;

    5.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人口认证结果报告及公示结果;

    6.征收地块的安置房源表及价格表;

    7.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户档案资料

    1.国有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被征收人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单户评估报告;

    安置房安置证明;

    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住宅改非住宅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房屋产权分户的,按分户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被征收家庭成员人口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被征收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单户);

    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单户评估报告;

    安置房安置证明;

    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住宅改非住宅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房屋产权分户的,按分户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事业单位类房屋征收需提供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资金审核表;

    被征收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现场勘察丈量资料及房屋现状照片;

    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性质和归属的资料(产权证需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证);

    被征收房屋认证表及认证结果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报告;

    征收造成设备不能继续使用的认定结果及损失评估报告;

    审核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送审的征收档案资料应按征收事项类别分类归集、排列顺序,并编写目录,资料出具方必须对出具的资料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协议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 审核发现征收补偿安置错误的,或被征收户反映有误的,以及接到群众举报的,若属于一般性和能够及时纠正的错误,由房屋征收审核组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事实直接予以更正;若属于重大的错误,或突破安置方案的事项,应提交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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