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目录】市人防办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2-09-1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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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防办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分表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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