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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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人社字〔2020〕15号


    关于印发《天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根据滁州市人社局和天长市民生办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市人社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长市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长市财政局

                                 2020320


    天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915 )和《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人社发〔202047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内容

    ()参保范围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元、6000 元十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10 元每人每月,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月 88 ,省财政每人每月补贴 8.5 ,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 13.5 元。

    (2) 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 200 元补 40 元、缴 300 元补50元、缴 400元补60元、缴 500100元、缴 600 元补110 元、缴 700 元补115 元、缴800120元、缴 900 元补 125 元、缴1000元补130 元、缴1500元补 165 元、缴 2000 元及以上的补贴 200 元。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中部分由安徽省财政承担,具体承担金额如下: 200 元承担 20 元、300 元承担25 元、400 元承担30元、500承担35 元、600 元承担 40元、700元承担45 元、800承担 50 元、900 元承担 55 元、1000 元承担 60元,1500 元承担75 元、2000 元以上承担 100 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按年参保缴费,市政府每年为每人再另增加 30元补贴。

    (3)代缴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 (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 )、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2014]97 )由市政府按照最高档次 6000 /年标准,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市政府按照 200/年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对代缴人员继续保留 100 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我市目前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 (139 个月 )确定(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领取年月前按时逐年缴费,到龄次月开始领取待遇;未按时逐年缴费的需补缴欠费年度,缴费到账次月开始领取待遇。未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的,申报次月开始领取待遇。

    32011 7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 20142月印发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

    42011 7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 15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

    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从202011日起,对 65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 74周岁、75周岁至79 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2 元、3 元、4 5 元,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 增发缴费限养老金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 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资格认证及丧葬金补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 6 个月内,持死亡人员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少数民族按照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 10 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因死亡后未及时申报,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新增的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每月需在村(社区)公开栏中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需进行资格认证工作,次年对上年度未资格认证人员停发其待遇。

    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实行注销人员告知承诺制工作,对无法提供注销相关材料的人员,申请人可以使用承诺书进行办理业务,申请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依据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确定我市新的调整机制。

    (九)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847)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重点工作

    ()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工作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新政策和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镇()干部、村()干部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切实将最新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

    ()进一步加强基层培训力度。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业务培训活动,帮助村(社区)经办同志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的“明白账、长远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尽早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个人账户积累。

    ()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年活动。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质量效率、规范并重,深入开展“城乡居保质量提升年”活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准施策,努力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促进人均缴费水平提升,全面推广参保对象缴纳 500 /年档次。

    ()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 ()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研究推进,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参保居民形成合理心理预期,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协调配合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一线,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域经济考核中涉及城乡居保项目评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 2020 1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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