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国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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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2020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从报告机制、范围、程序和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2021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经营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

    天长市《市管国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根据滁州市国资委《市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滁国资〔202320号),并结合我市市管国企实际情况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工作规则》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市管国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利于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427日滁州市国资委印发《市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滁国资〔202320号),我市国资委及时开展学习,逐条对照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草拟了我市《市管国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二)征求意见。经征求市管国企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台。

    四、工作目标

    直接目标:建立健全市管国企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

    最终目标:为市管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18条。

     第一条说明制定《工作规则》的意义和依据。

     第二至三条对“市管国企”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定义。

     第四至六条明确市管国企和市国资委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明确哪些情况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第八至第十一条明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并明确报送时间,报送内容。

     第十二条要求市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要求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

     第十四条要求市国资委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

     第十五条明确市国资委在哪几种情形下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是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报告工作不适本规则。

     第十八条明确本《工作规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1.界定了“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

     2.明确了一个责任主体。《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职责,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发生的企业是报告工作责任的主体,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强化了两层成果运用。《工作规则》从企业和国资委内部两个层面,对报告及处置的结果运用提出要求。

     4.明确了五类应当报告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具体情形。

     5.规定了三阶段报告规则。《工作规则》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对不同阶段的报告规定了不同的报告内容。

     6.明确了四类纪律处置形式。《工作规则》明确市国资委对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敷衍应付,以及应对处置不力等四种情形的四类处置形式:提示函、约谈、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发生的企业是报告工作责任的主体,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国资委对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敷衍应付,以及应对处置不力等四种情形的四类处置形式:提示函、约谈、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八、政策咨询

     政策制定牵头股室: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0-77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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