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把财政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财政工作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全市财政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是否履职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代表评议。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其他人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全局各股室(二级机构)的评议活动;各部门根据需要对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作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天长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