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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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天长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澄清和确认涉及本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难以确认的,报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我局应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滁州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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