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滁州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是指省及滁州市级以上下拨和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省及滁州市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局机关相关股室归口申报,财务股负责汇总、统计工作,局领导批准。
(三)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中央、省及滁州市下拨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预算管理。
中央、省及滁州市下达和本级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分送财务股进行指标统计并督促、配合相关股室办理。
第四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局财务股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局机关有关股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基础材料,财务股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局财务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市财政局,并会同相关股室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 资金支出
第七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一律转账结算。
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专项购置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股室根据省级和市级相应民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考评办法,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九条 局财务股负责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