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指导意见2

    发布时间:2021-06-2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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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的5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1种违反禁毒管理违法行为裁量标准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安徽省公安厅 

                                  2021年1月13日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我省执法实践,制定本调整动态指导意见。 

    一、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十人以上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八)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九)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十)组织、协助、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十一)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协助行为的; 

    (十二)为赌场接送多名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三)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赌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赌资数额累计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三)参与十人以上规模场次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七)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四、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的,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四十千克的,处13日以上十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吸毒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毒品的; 

    (二)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3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四)一年内曾因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两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多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抄送:李建中副省长,厅党委成员,协助厅党委成员工作的省管干部; 

    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公安部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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