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天长市直单位信用承诺制目录(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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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天长市直单位信用承诺制目录(2023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将《天长市直单位信用承诺制目录(2023)》予以公布,认真抓好落实。《天长市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事项清单(2021年版)》天信用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董成伟,7331566

    贡俐嘉,7331599

    邮箱:tcsxyzx@163.com

     

    附件:天长市直单位信用承诺制目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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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市直单位信用承诺制目录(2023版)
    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承诺类别 适用对象 政策依据
    市教育和体育局 1 民办学校设立 证明事项型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 2 社会组织登记 证明事项型 法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号)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市司法局 3 申请法律援助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市人社局 4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
      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市住建城管局 6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基本规定第6条
      7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证明事项型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8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证明事项型 法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10 林木采伐许可 证明事项型 法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 11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 12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证明事项型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证明事项型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14 河道采砂许可 证明事项型 法人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 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1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 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证明事项型 法人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市医保局 1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0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21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22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2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
      24 住院费用报销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25 生育医疗费支付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6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7 生育津贴支付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市税务局 28 税务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备注: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时,市场主体按要求提交的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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