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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人民市政府文件
天政 [2004]94号
关于印发《天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天长街道、城南街道:
   《天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11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和南水北调工程中确定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市区河流水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是国家明确要求,将有力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支持,狠抓这项工作的落实。
天长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天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拜谢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从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生活用水0.60元/吨,生产用水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为便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成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从有关单位抽人办公。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使用自来水的,依据计量水表的用量计征。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安装计量水表。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按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从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与自备井产权单位签订征交合同,由自备井产权单位开户银行凭征收办公室征缴通知按月划拨,没有开户银行的由征收办公室直接收取。从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办公室直接收取。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应与城市供水企业及从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费结算协议。
   第七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所收费用,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应按计划和规定用途审批、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建成前的建设资本金。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城市排污管网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费用。
   第九条 各交费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交或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城市五保户、享受低保的居民户缓交。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交纳,并从责令限期交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用的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依法采取取消取水许可(由水利局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意见执行)等必要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质量,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其超标排污费。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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