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人民市政府文件


天政 [2004]77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60)号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的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不包括五保户),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和上级下达的救助指标数,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暂按5000人安排。以后逐步扩大救助面。
    农村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他常规救助方式解决。
三、救助的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50元救助。具体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负担,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市将根据统计、扶贫、民政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下达各乡镇、街道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控制人数。
    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不得调剂和挪用。
五、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
    农村特困群众和救助对象的确定,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的救助对象,要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填写由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同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对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实行微机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账户,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
六、有关要求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局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局要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天长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抄: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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